关于南京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一审行政诉讼

关于南京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

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的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展行政案件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批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行政案件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批复》,经研究,现将贯彻实施办法公告如下:

1.年4月1日起,原应由我市各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统一由南京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

2.实行“三合一”集中管辖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仍按原管辖规定执行。

3.集中管辖实施前各基层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由原受理法院继续审理。

4.年4月1日前原由我市各区人民法院裁判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上诉后,如二审发回重审、指令继续审理或者指令予以立案的,仍由原审法院审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行政案件,需要指令再审的,由原审法院审理。

5.集中管辖后,行政案件起诉人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或直接向南京铁路运输法院立案大厅(诉讼服务中心)提交起诉状,也可以向本辖区基层人民法院递交起诉材料,由我市各区人民法院代收代转,还可以通过网上诉讼服务系统递交起诉材料,由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进行依法立案。

6.当事人对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一审行政裁判不服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集中管辖事项的批复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九十条规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或申诉。

7.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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