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江宁区科技创业创新载体年度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优化我区科技创业创新生态环境,提升科技创业创新服务能力,促进科技创业创新载体提质增效,根据《江宁区科技创业创新载体绩效评价办法(暂行)》(江宁政发[]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要求,经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共同研究,决定开展年度全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绩效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本次绩效评价范围包括:年12月31日前经认定的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年12月31日后经认定的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不纳入本年度绩效评价,但需同时提供绩效评价申报材料。
二、申报要求
1、区科技局负责绩效评价和评价结果发布工作,各街道、开发园区、紫金特区、国际企业研发园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绩效评价材料的初审和汇总工作。
2、本次评价采取分类评价方式进行,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分类、并行评价,评价数据采用年度数据,重点反映全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上一年度建设运营情况。
3、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须对照《评价办法》所附评价表的指标内容如实填报绩效评价申报表,按照绩效评价申报总结编写提纲要求提供年度工作总结,相关佐证材料请按照清单要求提供。申报材料请按照申报表、工作总结、证明材料顺序进行胶装,并于4月21日前将经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的申报材料报送至所在街道、开发园区、紫金特区、研发园科技主管部门。
4、各街道、开发园区、紫金特区、研发园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评价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确保其上报的数据信息、相关材料的真实、完整,并于4月28日前将经加盖公章的汇总推荐表一并报送至区科技局高新技术科。
5、各街道、开发园区、紫金特区、研发园科技主管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发现问题的,要及时告知相关申报单位,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限内提供补充证明材料。
6、区科技局组织专家组,对所有上报的评价材料按照《评价办法》进行评审,并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核查,在全面综合评价的基础上,研究确定年度评价结果。
7、全区所有经认定的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均须提供绩效评价材料,在本次绩效评价范围而不参加绩效评价的,视为本年度绩效评价不合格;不在本次绩效评价范围而不提供绩效评价材料的,将予以公开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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