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南京审计大学国家监察与审计法治研

白癜风的危害 https://m-mip.39.net/nk/mipso_4768975.html

一场轰轰烈烈的改革,一次气氛热烈的会议。国家监察与审计法治研究院在在这个春天成立了。研究院是南京审计大学政府审计学院下设的独具特色的法学研究院,既具有浓厚的时代特色,又具有深厚的法学底蕴。研究院成立大会上,来自全国各地的专家学者、纪委、检察机关的领导围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展开了广泛深入的讨论。本刊首发与会讨论纪要,旨在为监察体制改革与审计法治建设建言献策。

实录说明:

一代草圣,十里温泉,百里老山,千里银杏,万里白鹭,这是南京审计大学的写照。年4月1日,南京审计大学国家监察与审计法治研究院成立大会暨国家监察与审计法治学术研讨会在美丽的南京审计大学召开。

南京审计大学国家监察与审计法治研究院,是国内首家以监察法与审计法为研究重心的科研机构。该研究院由“长江学者”秦前红教授领衔,集结宪法、行政法、诉讼法、审计法、法学理论等多领域的学术力量共同组成,以建设国内先进和具有国际有影响力的研究基地和高端智库为发展目标。

本次会议由南京审计大学国家监察与审计法治研究院、《法学评论》编辑部主办,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协办,来自南京审计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武汉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东南大学、四川大学、中山大学、厦门大学、中南大学、湘潭大学、深圳大学、广东财经大学、山西财经大学、江苏省社会科学院、湖北警官学院、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澳门理工大学,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法律出版社、《法制日报》、《环球法律评论》等理论及实务部门的专家、学者共40余人济济一堂,围绕着监察委员会的设立,国家监察法的创制,检察体制改革,审计监督的发展完善等问题各抒己见、深入探讨,取得多项重要理论共识与成果。

开幕式

主持人:南京审计大学副校长裴育教授

校领导致辞:南京审计大学校长晏维龙教授

晏校长指出,年是我们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的第一年,本次学术研讨会的召开将会对推进我国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顺利开展,对全面推进法治国家建设和国家审计事业的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

嘉宾致辞: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陈光中先生

陈光中先生提出,监察委员会的试点整合了反腐败资源,进一步把我国的反腐败体制变成一个统一、集中、权威、高效的体制,改革的下一步就是推进反腐败体制的法治化建设,要推进法治就必须保证监察委员会自身也应受到有效的监督,保证律师在监察监督程序中的作用。

嘉宾致辞: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应松年先生

应松年先生认为南京审计大学成立了国内第一家国家监察与审计法治研究院,是顺应时代发展需要的重大举措。从反腐风暴刮起来直到现在,反腐斗争已经胜利地取得了阶段性成就,目前已经到了一个“压轴”的阶段,也有一些新的问题需要研究。成立首个国家监察与审计法治的研究院,就是顺应这个时代发展需要的重要举措。

揭牌仪式:由晏维龙校长和秦前红教授共同揭牌。

在上午的主旨演讲的同时,《中国法学》杂志社的张新宝总编辑与《环球法律评论》杂志社的周汉华主编在法学院做了一场精彩的“法学论文写作与法学研究方法”的讲座,针对老师们提出了的法学写作中遇到的问题,两位主编现场答疑解惑,令法学院老师们获益匪浅。

主旨演讲:国家监察与审计法治化

主持人:“长江学者”、《法学评论》主编秦前红教授

报告人: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原副院长李永忠教授

李永忠教授报告的主题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与腐败治理的法治化》,李教授以反腐败的法治化为主题,从腐败产生的根源,反腐败的权力架构,反腐败的载体,反腐败斗争中的群众参与等四个方面展开,提出了“制度反腐是反腐败的必然”“有条件赦免以去除腐败存量”等命题。

报告人:“长江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志铭教授

张志铭教授报告的主题是《审视当下中国监察法制度改革》,张教授从检察权的重新配置,党政关系的重新认识,以及党纪与国法的重新理顺等三个角度入手,对当下正在试点中的监察委员会制度进行了反思。

报告人:厦门大学法学院朱福惠教授

朱福惠教授报告的主体是《审计监督在国家监察制度中的地位》,朱教授以审计监督在国家监察体制中的地位为题,分析了在监察体制改革的进程中,审计监督与监察监督的关系,得出了“审计机关独立于监察机关比较有利”的结论。

专题研讨

第一单元

主持人:“长江学者”、东南大学副校长周佑勇教授

报告人: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马怀德教授

马怀德教授主讲的题目是《国家监察法的立法思路与重点》,马教授认为即将出台国家监察法单行法,必须具备四个要件,即组织法、程序法、措施法以及赔偿法。其一,关于组织法,马怀德教授认为国家监察法首先要规定的是组织体系,包括机构、职能、相互关系,包括监察官制度,它必须将监察委员会上下级的关系,左右的关系,以及和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关系,甚至应该包括监察官,以及组织国家检察官资格培训与考试。其二,与监察组织法相比,监察程序法更重要。要规定三大职能、十二大职权行使的程序。其三,国家监察法应该是监察措施法。针对大家讨论最多的取代“双规”的留置措施,马教授透露,留置措施初步考虑是三个月为一班期限,必要时,如案情特别复杂的情况下,经上级监察机关的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6个月这个问题对很多过去理解“双规”措施正当性、合法性的人来讲,已经给了很大的规范和约束保障。马怀德教授指出,留置和“双规”措施是有区别的,监察委员会的调查阶段所收集的证据,最终要接受法院、检察机关的评判。尤其是检察院的反贪反渎和预防职务犯罪的部分人员编制过来之后,依法侦查是他们的惯习。最后,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包括监察官以及相应的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必须接受各方面的监督,违法侵害的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报告人:湖北警官学院院长刘茂林教授

刘茂林教授主讲的题目是《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的监察权配置问题》,刘教授通过审视当下监察委员改革路径,提出如何将行政监察权上升到国家检察权,形成一个与其他国家职权想并列的宪法性权力,如何配置中央与地方监察权,以及在尊重和保障人权大前提下,如何计算权利与权力运行的成本等问题。

报告人: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所副所长谢鹏程

谢鹏程教授主讲的题目是《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的检察权配置问题》。谢教授就如下三个普遍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nanjingshizx.com/njshj/55852.htm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