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印发《南京市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南京印发《南京市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南京市建筑节能工作,规范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管理,推动南京市绿色建筑发展,根据《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市政府批转市住建委关于全面推进南京市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发〔〕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南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和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等示范项目(统称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的管理。

  二、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全市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建筑节能示范项目引导资金的管理工作。南京市建筑节能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节能中心”)负责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各区(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园区)内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的组织协调等管理工作。

  三、申报对象

  建筑节能示范项目引导资金专项用于全市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的补助,重点支持以下项目:

  1、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围护结构、供热体系、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及热水供应设施等实施节能改造的项目。重点鼓励和支持大型公共建筑、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居住建筑和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建筑的节能改造项目,以及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

  2、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当年获得三星级绿色建筑设计标识或获得绿色建筑运行标识的单体项目或绿色建筑片区项目。

  3、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包括采用地源热泵系统、太阳能热水、太阳能光伏的建筑工程。优先支持政府财政投资的公益性建筑。

  4、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示范项目。包括建筑能耗信息统计、重点耗能建筑审计和市级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数据传输维护等项目。

  四、申报程序

  市建委拟定下发申报指南文件;相关单位按照申报指南要求提出申请,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申报项目由各区(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和初审,其他类型建筑节能申报项目由市节能中心受理和初审;市建委组织专家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由市节能中心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并无异议的项目列入南京市建筑节能示范项目年度计划。

  五、项目实施和监管

  1、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的建设各方应依职责分工严格按照申报方案和技术标准组织实施,保证示范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安全。实施单位应定期向市节能中心报告项目建设情况。

  2、市节能中心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示范项目开工后,市节能中心应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时组织专家对示范项目进行抽查,重点抽查节能施工和产品质量及申报方案的实施情况。

  3、因特殊原因需要对示范项目的主要指标进行变更的,应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方案并报原评审部门批准。

  六、项目核验评估

  建筑节能示范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向市节能中心提出核验申请,并提交示范项目相关应用技术资料。市节能中心审核后,由市建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核验。核验资料主要包括:

  1、示范项目核验申请表;

  2、示范项目验收文件;

  3、相关节能材料产品合格证和检测报告;

  4、示范项目施工总结报告(含项目概况、示范技术应用情况、取得的示范经验和成效等);

  5、其它材料。

  七、市节能中心对通过核验的示范项目予以公示,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项目上报市建委,由市建委会同市财政局按规定一次性拨付补助资金。

  八、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1、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原则上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万元,并不高于合同价的50%。其中,旧窗节能改造按照窗户面积元/平方米予以补助;建筑外遮阳按照遮阳面积元/平方米予以补助;屋顶节能改造按照改造面积50元/平方米予以补助;外墙节能改造按照墙面面积20元/平方米予以补助;太阳能热水系统按照集热面积元/平方米予以补助;节能设备应用根据节能效率、采用的技术含量及先进程度按照不高于总造价的20%予以补助。

  2、绿色建筑设计标识三星级示范项目按照建筑面积予以补助,补助标准为8元/平方米,最高不超过20万元。绿色建筑运行标识示范项目按照建筑面积予以补助,其中,一星级示范项目补助标准为10元/平方米,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二星级示范项目补助标准为20元/平方米,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三星级示范项目补助标准为30元/平方米,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绿色建筑片区示范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万元。

  3、地源热泵示范项目按照示范面积不超过50元/平方米予以补助;太阳能光伏项目按照不超过元/kW予以补助。原则上单个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万元。

  4、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示范项目中建筑能耗统计项目补助元/幢,最高不超过20万元;重点耗能建筑审计项目补助2万元/幢,最高不超过80万元;市级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数据传输维护(含机房维护、数据传输专线、软硬件升级、安全监控、分析报告编制等)经费补助不超过30万元/年。

  同一示范项目有多个示范类型的,按最高标准予以补助,不重复奖励。已取得国家和省级相关建筑节能资金补助的项目不再享受市级示范资金补助。

  九、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建筑节能示范项目资格。

  1、列入建筑节能示范项目实施计划后,当年内未进行施工的项目(经批准延期的项目除外);

  2、工程竣工后,当年内未申请节能核验评估的示范项目;

  3、未达到申报方案和设计要求的示范项目。

  已取消的示范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十、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建科字〔〕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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