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银行被指违规兜售理财案开庭 

南京银行被指违规兜售理财案开庭                      

年12月,澎湃新闻曾报道,南京一六旬阿婆高女士花费万元购买南京银行(10.,0.00,0.00%)“鑫元基金”产品,到期后,本金亏损达25万。

  她说,南京银行的理财经理在兜售该基金产品时,不仅未进行任何风险提示,还承诺会有6%-8%的收益,该做法违反了银监会相关规定,并导致了自己的损失,要求进行相关赔偿。

      

  年8月15日,此案于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理。

  原告:风险告知未到位

  原告高女士对澎湃新闻说,她在南京银行月牙湖支行某理财经理的力荐下购买了“鑫元基金”,该理财经理在向她兜售该基金产品时,不仅承诺会有6%-8%的收益,还并未进行任何风险提示。

  高女士认为,南京银行的做法已违反了银监会相关规定,并导致了自己的损失,要求进行相关赔偿。

  庭审现场,原告高女士并未到场,而是委托其一位亲属以及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浩律师代为诉讼;被告南京银行月牙湖支行由其代理律师、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海涛到场应诉。

  原告诉称,高女士是在南京银行理财经理的主动推荐之下,才购买了“鑫元一年定期开放A”基金产品;理财经理对该基金产品“债券型基金”、“没有风险”的描述,对高女士产生了误导,最终导致了高的损失。

  原告代理律师王浩表示,根据银监会相关规定,南京银行对投资者有“适当推介”及“合理风险揭示”的义务。也就是说,银行需对投资人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报告推荐合适的投资产品,同时有义务向投资人揭示产品的风险。

  王浩称,高女士早前进行过的风险评估已经过期,但南京银行在高认购产品前,并未对其再次进行风险评估。

  对于未对原告进行风险评估的指控,被告方南京银行的律师称,对投资人进行风险评估的确是对银行的义务,但银行不能强制投资人进行风险评估,如果投资人自愿放弃风险评估,那么风险就由其自行承担。

  南京银行认为,原告高女士在交易申请表上注明“本人风险等级过期,自愿承担风险”,即表明本案就属于上述情况。

  原告方驳称,高女士并未在上述申请表上进行签名。

  澎湃新闻注意到,该申请表的银行打印一栏与格式条款中出现投资风险自担的表述,表上只有理财经理一人的签名。

      

  银行:签署合同即表明“自担风险”

  鑫元基金   年下半年股市震荡,鑫元基金净值出现下跌,致使高女士等投资者的权益受损。

  王浩表示,高女士并不知晓所购买的产品有部分将会进入风险较高的股票投资市场。

  旁听了庭审的一位投资者向澎湃新闻反映了相似遭遇,她表示,认购产品前曾再三向理财经理强调“不买股票”。“如果你(银行)告诉我有20%投资股票,我不买就是了,我买其他的(产品)。”该投资者称。

  王浩强调,原告并不是因为投资受损这个结果才起诉南京银行,而是因为南京银行未能尽到法定的信息告知义务导致了投资者的亏损。

  被告代理律师王海涛回应称,《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下称“基金合同”)规定,应当由投资者自行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王海涛解释称,基金合同不同于其他合同,投资者认购基金、持有基金份额时,即成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表明其承认基金合同,接受基金合同的约束。而原告高女士的行为,满足上述情况,因此高女士需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原告方表示,原告认购基金份额前,南京银行并未明确告知其上述信息。

  面对审判员的质询,被告代理律师王海涛承认,南京银行并没有以书面形式告知高女士上述信息,也没有向其提供能够获取该信息的相关网页地址。

  原告代理律师王浩称,该产品的许多认购者都是文化水平有限的老年人,不具备上网查阅相关资料的能力,“他们可能都不会打开网站”,他因此认为南京银行并未尽到风险提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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