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调查南京620事故宝马车司机涉交通

 备受   宝马车司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批捕

  4日下午5点,记者从南京市检察院政务微博“

南京检察”获悉,6月28日,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王季进。经审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于7月4日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王季进。

  至于外界所传,对王季进追究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说法,办案检察官表示在审察过程中也曾考虑,但最终经过慎重考虑,还是以交通肇事罪批捕嫌疑人。而具体办案细节,检察官没有透露。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受害人家属: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

  记者联系了男性死者薛某家属的代理律师——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子耀和曹艳秋。

  赵子耀告诉记者,在此之前,他们曾受家属委托,向南京警方以及秦淮检方提交了一份《关于“6·20”交通事故一案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宝马车司机王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性质的犯罪,但宝马车司机的行为体现出,其具有明显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他表示,“一方面,事故发生时路口有信号灯控制,视线良好,道路平坦,当天也不存在雨雪或雾气等影响视线的因素存在;另一方面根据鉴定,宝马车在通过事故发生路口时,行驶速度为.2kn/h。”这也就意味着,事故发生时,绝不可能是由于其观察不力、疏忽大意导致的。同时,车辆严重超速,在案发时,没有采取任何减速或者变向措施以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此外,事故发生前,宝马车司机通过事发路口时,是从左转弯车道直行通过,并且是闯红灯。“对方在明知前方路口为红灯状态下,还高速通过路口,这具有明显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赵子耀表示,刑法中的故意,分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尽管目前不确定宝马车司机对危害后果是否持希望态度,即直接故意,但但通过其客观行为体现出对危害后果持放任态度,即间接故意。此外,宝马车司机的行为对事发时过往十字路口的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构成了危险,且对危害后果持故意态度,他认为,这符合刑法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

  法律人士:案件最终由法院来定性

  记者了解到,薛某家属已就民事赔偿部分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对于刑事部分,将根据办案机关掌握的最新证据材料,保持沟通。

  值得一提的是,有法律专业人士表示,目前警方对案件以交通肇事罪进行侦办,只是一个调查的方向,最终定性还是要由法院来认定。

  “等案件到达法院后,我们不排除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加入到案件的诉讼程序当中。”赵子耀表示,希望后续案件办理中,相关司法机关能充分考虑案件的多方面情况,最终对肇事嫌疑人有一个更准确的定性。

“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犯罪客体不同。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 2、客观方面的要求不同。交通肇事罪要求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且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从司法实践来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主要表现为:(1)以私设电网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2)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3)以制、输坏血和病毒血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4)以向人群开枪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3、主观方面的故意不同。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属于过失犯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属于故意犯罪。在实践中,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它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在实践中,这种案件除少数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希望态度,由直接故意构成外,大多数都是行为人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4、主体方面。二罪的主体完全相同。都为一般主体,即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5、犯罪后果的要求不同。交通肇事罪要求有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结果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罪要求低,只要是行为人所使用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及到公共安全,即使没有发生严重后果,也可构成本罪,属于危险犯。在实践中,交通肇事罪要求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或者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不要求以发生严重危害后果作为犯罪成立的要件,只要是行为人所使用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及到公共安全即可构成本罪。6、处罚不同。交通肇事罪的最高刑为有期徒刑: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最高刑为死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来源人民网、现代快报、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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