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院2019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澎湃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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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某、徐某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一)基本案情

年2月至年8月间,被告人方某、徐某某与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等人以同乡亲情、资源共享、合作催讨为由,先后在无锡市梁溪区成立七家贷款公司组成联盟,在全市范围内违法发放“套路贷”,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方某、徐某某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廖某和方某甲、方某乙等人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陈某等31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方某等人以无抵押贷款、快速放款为诱饵吸引他人借款,诱骗被害人签订“高低条”、房屋租赁合同及各项承诺书,并以“保证金”“上门费”“中介费”等名义收取各种费用;在贷款中设置苛刻的履约期限和条件,单方面肆意制造对方违约;一旦出现违约,即采用堵门喷漆、半夜砸窗、高音喇叭辱骂、贴身跟随、强行入住等“软暴力”手段,以及殴打、体罚、拘禁等暴力手段进行非法催讨,谋取不法利益。其间,该组织成员共计发放“套路贷”余人次,发放金额余万元,非法获利余万元,实施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各类犯罪29起。

(二)裁判结果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于年12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方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徐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一年九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五十三万元至一万二千元不等的罚金。一审宣判后,方某、徐某某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3月18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套路贷”是黑恶势力犯罪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扰乱正常金融秩序,且往往衍生出多种刑事犯罪,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打击涉“套路贷”黑恶势力犯罪,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内容。本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我省法院审理的第一起“套路贷”涉黑犯罪案件,被告人通过公司形式实施“套路贷”,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迷惑性。案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盘踞在无锡市市中心繁华地段,组织成员众多、资金雄厚,在无锡市区、江阴、宜兴等地肆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对借款人及其亲属、周围群众造成强大心理强制和不安影响,使得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遭受重大侵害,严重破坏了社会生活秩序和金融市场秩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方某、徐某某等人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判处相应刑罚,通过裁判向社会传达了司法机关依法重拳打击“套路贷”涉黑犯罪的决心,有效震慑了“套路贷”违法犯罪分子,对于引导人民群众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二、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一)基本案情

长江鳗鱼苗是具有重要经济价值且禁止捕捞的水生动物苗种。年上半年,丁某某等非法捕捞者在长江干流水域,使用网目尺寸小于3毫米的禁用渔具非法捕捞长江鳗鱼苗并出售谋利。王某某等非法收购者明知长江鳗鱼苗系非法捕捞所得,单独收购或者通过签订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等方式建立收购鳗鱼苗的合伙组织,共同出资收购并统一对外出售,均分非法获利。秦某某在明知王某某等人向其出售的鳗鱼苗系在长江中非法捕捞的情况下,仍多次予以收购。法院经审理,依法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丁某某、王某某、秦某某等被告人有期徒刑、拘役,单处或并处罚金。年7月15日,公益诉讼起诉人泰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王某某等59人实施非法捕捞、贩卖、收购长江鳗鱼苗行为,破坏长江生态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相关被告对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裁判结果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非法捕捞者于长江水生生物资源繁衍生殖的重要时段禁渔期内,在长江干流水域多次非法捕捞长江鳗鱼苗,妨碍鳗鲡种群繁衍并导致其他水生生物减少,造成生物多样性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非法收购者与非法捕捞者之间形成了完整的利益链条,共同造成生态资源的损害,应当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年10月24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苏01民初号民事判决,判令王某某等13名非法收购者对其非法买卖鳗鱼苗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连带赔偿余万元;其他收购者、捕捞者根据其参与非法买卖或捕捞的鳗鱼苗数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或与直接收购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王某某等11名被告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年12月3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苏民终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江苏环境资源审判“9+1”机制正式运行后,南京环境资源法庭立案受理、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裁判的第一起案件,也是自年1月国家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以来,全国首例判令从捕捞、收购到贩卖长江鳗鱼苗“全链条”承担生态破坏赔偿责任的案件,充分体现了江苏法院“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长江生态环境的决心和力度。裁判指出,本案收购者明知鳗鱼苗系从长江非法捕捞而来仍然予以收购,其非法收购行为是诱发“绝户网”大规模非法捕捞进而导致生态资源严重破坏结果发生的重要环节。“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故必须从源头上彻底切断非法利益链条,让非法收购、贩卖鳗鱼苗的共同侵权者付出经济代价,与非法捕捞者对破坏长江生态的后果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而遏制非法捕捞行为的再次发生。本案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省、市人大代表多人旁听庭审,中央电视台对庭审进行全程现场直播,并制作专题节目予以报道,人民日报、央视网、交汇点等全国40余家国内主流媒体对庭审及审理进程进行跟踪报道,超过万网民在线观看庭审。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具有良好的宣教引导意义。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领导对本案作出重要批示予以肯定。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由三名法官、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制大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通过采用专家出庭接受询问的方式,综合衡量生态破坏后果的严重性,科学计算得出生态资源损失。同时,法院依申请为经济困难的被告提供法律援助,有效保障了被告的诉讼权利。裁判准确把握退缴违法所得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款项的关系,认定两者具有同质属性并予以抵扣。充分注重生态资源的保护与被告生存发展权利之间的平衡,明确可以采用劳务代偿的方式折抵部分生态损害赔偿数额,为长江生态修复提供了有效路径。本案对维护长江地区生态安全,全面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绿色发展格局具有重要积极意义。

三、盲人李某某诉广发银行要求激活信用卡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李某某系视力残障人士,残疾等级为视力(盲)一级,无法正常阅读和抄录。年8月,李某某通过电话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申领信用卡,如实告知职业、单位、收入及身份信息等,广发银行审核后向李某某寄送了额度为元的信用卡。年9月18日,李某某至广发银行营业厅办理信用卡激活手续。广发银行认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人确认栏应当载明以下语句,并要求客户抄录后签名:“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同(协议)的各项规则。”第四十九条规定:“发卡银行应当建立信用卡激活操作规程,激活前应当对信用卡持卡人身份信息进行核对。不得激活领用合同(协议)未经申请人签名确认、未经激活程序确认持卡人身份的信用卡。”李某某不能按照上述规定的要求抄录相关内容,且无法在电子屏上签字确认,不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用卡开卡、激活的规定,拒绝激活该卡。李某某认为,广发银行该行为构成了对其基于视力障碍的歧视,侵犯了李某某的人格权,给其精神上造成了很大的损害,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广发银行协助激活信用卡,并赔偿精神损失费。二审庭审中,李某某撤回了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

(二)裁判结果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李某某作为一名视力残障人士,无法正常阅读与抄录,广发银行的行为遵循《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非针对特殊群体的歧视,不具有主观过错,其行为不具有违法性。本案中,广发银行工作人员在受理李某某的信用卡激活业务申请过程中并无侮辱性、歧视性的言行;李某某亦未证明广发银行拒绝为其激活信用卡给其造成了实际损失。一审法院遂判决驳回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李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信用卡领用合约为格式条款合同,广发银行要求李某某抄录内容及签名确认的目的是为了达成向李某某尽到了格式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李某某系视力残障人士,广发银行应采取其它措施向李某某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而非不考虑李某某视力残障的特殊情况,采取简单的方式予以拒绝。广发银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协助李某某激活信用卡的行为存在不当。据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11月15日作出()苏01民终号民事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广发银行于十日内协助李某某激活信用卡。案件判决后,广发银行协助李某某完成激活,原告现已能够顺利使用信用卡。

(三)典型意义

现代社会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传统商务模式下制定的相关规则和操作方式未充分考虑残障特殊人群的需要,导致残障群体不能充分享受社会发展带来的红利,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平等保护。本案系一起因银行拒绝给已经开卡的盲人激活信用卡而引发的纠纷。现行规章规定应以申领人抄录文字内容及签名作为申领条件,显然未考虑到视力残障群体的特殊情况。商业银行在向视力残障等弱势群体履行格式条款说明义务时,可以采取其它录音、录像等方式来达到相关规定的目的,实现信用卡业务对视力残障人士的“零障碍服务”。至于银行关于视力残障人士使用信用卡存在困难和风险的担心,一方面,信用卡的传统使用方式,即刷信用卡后输入密码或签名进行确认,对视力残障人士的确不适宜,但随着电子支付的普及,信用卡绑定电子支付工具并配合使用专业软件的方式,使视力残障人士使用信用卡成为可能,且正为越来越多的视力残障人士所采用。另一方面,信用卡具备银行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服务机构,有责任保障信用安全和客户交易安全,但是该宗旨的实现应当通过风险防控的必要审核、运用相应的额度设置、发展技术保障手段等方式加以实现,而非在信用卡激活环节简单以无法书写为由拒绝盲人的合理请求。本案裁判后引起社会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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