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外国企业的企业名称未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即使他人在商业宣传中存在未经许可使用其企业名称的行为,由于缺乏权利基础,其企业名称也不能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案号()杨民三(知)初字第号二审案号()沪73民终号
案由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合议庭王秋良、刘静、陈惠珍
书记员曾旭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国泰迪熊协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络行(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裁判日期年10月27日一审裁判结果驳回韩国泰迪熊协会的诉讼请求二审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涉案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沪73民终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国泰迪熊协会,住所地XXXX。
法定代表人:林秀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敏,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靖靖,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络行(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
法定代表人:张丽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君霞,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韩国泰迪熊协会因与被上诉人天络行(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络行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杨民三(知)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韩国泰迪熊协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敏、天络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君霞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韩国泰迪熊协会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韩国泰迪熊协会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被上诉人天络行公司实施了擅自使用和侵犯上诉人韩国泰迪熊协会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天络行公司所称与其合作的(社)韩国泰迪熊协会的名称、登记机构等与上诉人的名称、登记机构等均不一致,两者是不同的主体,但天络行公司在宣传使用过程中使用的却是上诉人韩国泰迪熊协会的名称。二、以高京元为代表的(社)韩国泰迪熊协会无权且无权授予他人使用上诉人韩国泰迪熊协会的企业名称。(社)韩国泰迪熊协会为非盈利性法人,如从事盈利事业时,应申请营业执照或申请开始盈利事业。天络行公司与(社)韩国泰迪熊协会之间的合作关系是无效的,天络行公司擅自使用上诉人韩国泰迪熊协会的名称进行商业宣传的行为侵犯了上诉人的企业名称权。三、上诉人韩国泰迪熊协会的名称已经在中国境内进行了商业使用。上诉人提供的年有关商业宣传的公证书显示上诉人是商业宣传的主体,一审法院以到场宣传的是元明姬而非会长林秀妍为由,认定上诉人韩国泰迪熊协会无法证明其企业名称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是错误的。元明姬是上诉人前身的会长且现在仍为上诉人的员工,并且是现任会长林秀妍的母亲,元明姬受托代表上诉人韩国泰迪熊协会进行商业宣传的行为已表明上诉人在中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了商业活动。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天络行公司辩称:一、上诉人主张保护的中、英文名称与其韩文名称不具有对应性,且韩国泰迪熊协会及其英文翻译所涉都是没有独创性和识别性的单词,不应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上诉人本身不具有协会的性质,而以高京元为代表的韩国泰迪熊协会是与政府合作的,是名副其实的协会,上诉人举证的一审证据中亦提到上诉人韩文名称对应的中文名称是“韩国泰迪协会”,与韩国泰迪熊协会存在差异。二、以林秀妍为代表和以元明姬为代表的韩国泰迪熊协会是两个不同的主体,从营业执照注册号、经营范围等都可以看出以林秀妍为代表的韩国泰迪熊协会是新设的,其企业名称在我国没有进行过商业使用。三、被上诉人年就与以高京元为代表的韩国泰迪熊协会建立了合作关系,该协会是唯一一家社团法人主体,其名称中的“(社)”仅是标注该主体的性质,使用韩国泰迪熊协会这一名称是合情合理的,同时被上诉人有“泰迪珍藏”完整的知识产权体系,没必要去侵犯他人权利,故被上诉人没有使用上诉人名称的主观意图和必要性。四、上诉人的证据都是指向案外人发某的信息,与被上诉人没有关系。综上,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本院维持一审判决。
一审原告诉称
韩国泰迪熊协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天络行公司停止使用韩国泰迪熊协会(英文名“KoreaTeddybearAssociation”)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天络行公司赔偿韩国泰迪熊协会损失人民币,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天络行公司在《解放日报》上向韩国泰迪熊协会赔礼道歉;4.天络行公司赔偿韩国泰迪熊协会公证费3,元。一审审理中,韩国泰迪熊协会明确其主张保护的企业名称是中文“韩国泰迪熊协会”、英文名称“KoreaTeddybearAssociation”和英文名称缩写“K.T.A”。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韩国泰迪熊协会主张的有关主体及企业名称商业使用的情况
2年1月1日,韩国首尔麻浦税务署出具营业执照,载明注册号为-03-,商号为韩国泰迪熊协会,代表姓名WONMOUNGHEE,开业日期年3月2日,身份证号-XXXXXXX,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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