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的新变化——国家税务总局年42号公告解读之一
王建伟南京财经大学财税学院
年7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对外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公告对关联申报、国别报告及同期资料进行了全新规范,替代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号)第二章、第三章、第七十四条和第八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国税发〔〕号)文件的内容。
一、42号公告的出台背景
42号公告出台的主要背景是OECD于年10月5日发布的BEPS十三项行动计划的最终一揽子报告,并在俟后的G20国秘鲁利马财长会议和年土耳其安塔利亚G20国领导人峰会上获得批准而成为最终执行方案。
BEPS项目成果报告根据约束性强弱分为“最低标准”“共同方法”和“最佳实践”三大类。所谓“最低标准”是指为参与国共识度最高,必须纳入各国国内法修订,具约束性最强,并将纳入监督执行机制。这方面共有4项行动计划,即BEPS第6项行动计划-防止税收协定滥用、BEPS第5项行动计划-防止有害税收竞争、BEPS第13项行动计划-转让定价文档和国别报告、BEPS第14项行动计划-争端解决。“共同方法”是未来可能发展成为最低标准的规则,但目前统一监督执行的时机尚不成熟。如混合错配、利息扣除等。“最佳实践”则是推荐使用的,约束性相对低一些,如受控外国公司制度等。而42号公告的主要依据背景就是与BEPS第13项行动计划-转让定价文档和国别报告相衔接。
年5月12日,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与加拿大、印度、以色列和新西兰税务局长一起签署了《转让定价国别报告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根据该协议,签署国承诺将自动交换跨国企业集团按照各国国内法要求编制的转让定价国别报告。截至目前,协议签署国已达39个。《BEPS第13项行动计划:转让定价文档和国别报告》的“第五章附录四:国别报告实施方案”中就有该协议的文本。(年10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中医怎样治疗白癜风白癜风有那些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