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京法院今年以来的民事执行工作
今天重点说说三个拒执罪的案件
全市法院1-10月执行情况
最近胡道才院长在驻区人大代表座谈会上,向市人大代表汇报工作、征求意见建议的时候,谈到民事执行工作的时候是这样说的:
年1-10月
执结各类案件件
执行标的额.68亿元
分别同比上升23.13%和.14%
市法院被省法院确定为
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示范法院
制定关于落实“用两年时间
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施意见
建立执行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机制
与市公安局建立快速查询信息共享
及网络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
与市信用办、市信息中心建立
归集、应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工作机制
与市工商局建立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年审通报前置程序
将名被执行人信息
录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公布与查询平台
对名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对名被执行人限制出境
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拟以拒执罪追究刑事责任34人
最终追究刑事责任3人
那么什么是拒执罪
完整的说法应该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下面介绍年南京法院判决的
三起拒执罪案件
01将车辆过户给案外人
沈某被判犯拒执罪
年7月5日,原下关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令沈某等6人一次性赔偿崔某某.05元。年8月10日崔某某向原下关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年6月17日崔某某向鼓楼区人民法院(原下关法院与鼓楼法院已合并为鼓楼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鼓楼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在执行过程中,经查仅沈某名下有轿车一辆,于年7月15日对该车辆进行了查封。
年5月5日,沈某至鼓楼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表示因生活困难,该车用于营运,以维持生计,请求能够将车辆解封,予以年检。执行法官考虑到其实际情况,同意对车辆暂时予以解封,并明确告知期间不得将车辆过户。
同年5月7日,沈某在车辆被解封后,对车辆予以年检,随即以买卖形式将车辆过户至案外人名下,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年5月13日,鼓楼区人民法院以沈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转移资产将其拘留十五日,并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年5月28日民警对被告人沈某刑事拘留,被告人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沈某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沈丹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年6月24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被判刑)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亲属主动代为履行了还款义务,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沈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沈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南京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2转让网吧股权给案外人
董某某被判刑一年
年8月8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审理查明,南京市鼓楼区法院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申请人丁某某申请执行,要求董某某、曹某某(夫妻关系)履行给付义务,标的人民币元。年10月9日法院立案受理。同年12月31日,董某某与丁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年1月董某某给付2万元,3月给付元,4月给付元,之后董某某未再履行,并下落不明。
另查明,年3月10日董某某将其拥有的某网吧55%股权以3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案外人徐某某,并收取35万元。同年7月16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惩处。
为维护司法秩序,惩罚犯罪,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南京市鼓楼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董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03申请人执行人自诉
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判刑二年六个月
这起案件缘于两年多前丹阳某混凝土公司(下称混凝土公司)诉江苏某建筑工程公司(下称建筑公司)的定做合同纠纷案。
丹阳法院于年3月20日对该案作出判决:建筑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混凝土公司混凝土定作价款人民币4,,.5元及相关利息。
年7月16日,混凝土公司就该案丹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年6月8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决定,将此执行案件以及混凝土公司其他申请执行的案件统一由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执行,高淳区法院于年6月12日受理此案。
执行期间,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某某在两家法院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后,因其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拒不申报财产,并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朱某某先后被丹阳市人民法院拘留15日、被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拘留三次计45日,采取拘留措施后,朱某某仍拒不履行支付义务。
年8月8日,高淳法院以朱某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移送案件,该分局以没有管辖权为由不予受理。混凝土公司遂以自诉人身份向高淳区人民法院控诉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另查明,建筑公司收到案件执行通知书后,自年7月23日起至年7月29日期间,通过六个公司银行账户,并借用公司会计冷某的二张个人银行卡,进账共计人民币14,,.60元,支出合计人民币14,,.01元。其中,在年1月20日至2月16日期间,建筑公司有六笔款项计人民币3,,元经上述银行账户汇入朱某某儿子为法定代表人的江苏某建材公司账户中。
高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作为被执行人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单位负责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朱某某提出上诉。南京中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年7月20日发布,年7月22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就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第二条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第三条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条本解释第三条规定的自诉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第五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告人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第七条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第八条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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