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管局费用征收管理处副处长陈剑锋表

13号上午,南京市法制办、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城管局四个部门开会集体研究,最终形成了一个统一的意见——南京市城管局才是征收城市垃圾处理费的主体,江宁区城管局在未取得市局授权的情况下不应自行收取垃圾处理费,对于多收取的垃圾费坚决退还

(原标题:四部门认定:市城管收费合法)

金陵晚报和江苏城市频道零距离的联合调查报道发出之后,南京市相关部门非常重视

南京市城管局费用征收管理处副处长陈剑锋表示,根据决议,区城管局如果没有得到市里面的授权,江宁区辖区企业可以不向区城管局缴纳垃圾处理费,如在明知这一点的情况下,还依旧坚持向江宁区城管局缴费更为不妥

南京市财政局的工作人员表示,一直以来,南京市的垃圾处理成本分为两部分:市南京市江宁区财政局财政补贴一部分、企业自己承担一部分但是,和江南六区不同的是,江宁区的财政却是独立的,所以,市财政局认为,每吨69元的垃圾处理费应该由江宁区财政拿出补贴但江宁区城管局却把这点当成了自己收费的依据,存在错误,导致出现了重复收费的问题市财政局方面还认为,江宁区城管局应该把重复收的费用退还给企业

会上,南京市法制办执法监督处副处长蒋书岳表示,根据市政府266号令,南京市城管局是该项费用征收的行政主体,江宁区城管局不是行政征收的主体南京市财政局也对这一观点表示了支持,他们表示:如果江宁区要收取垃圾处理费,只有先获得南京市城管局的授权许可,才是合法的征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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