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部门解释称

原来,2012年江苏省曾下发过一个《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在对驾校许可经营方面,要求使用出租土地作为教练场地的,应当提交经备案的土地出租合同,且出租期限不少于5年

几天后,江宁区驾培所答复要求金先生提交备案的土地出租合同

想办驾校却“卡壳”了

所有手续都合法,可办理驾校经营许可证,竟然卡壳在一项根本无法实行的备案上今年年初,为了给自己讨要说法,南京市民金先生将江宁区汽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所告上法庭,结果一审败诉为此他专门写信给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以下简称“省法制办”),要求对“不能实行的规定”给个说法

2015年,南京市民金先生在江宁区租了一块地,打算建一所驾校合约租期是5年,合同签订后,他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就拿着相关手续到江宁区汽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所(以下简称“江宁区驾培所”)申请办理驾校经营许可

省法制办已上报省人大

金先生多番咨询律师后了解到,尽管《办法》提出了备案土地出租合同这一“要求”,但却并没有指定相应的职能部门此外,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也没有要求土地出租合同备案这一要求

通过网络查询后发现,2015年在江苏海门市曾发生过类似案例,一家驾校负责人因为相同原因办不下驾校经营许可证将管理部门告上法庭不过该案一审判决运输管理处败诉

为此他多次到江宁国土部门办理,却根本办不到备案证明国土部门解释称,他们从来没有为驾校办过土地出租备案证明,也从没有驾校来办理过

办驾校,竟然卡在了一个备案上今年年初,他一纸诉状将江宁区南京市科委高新处驾培所告上法庭3月16日,该案经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金先生败诉法院认为,《办法》系江苏省政府根据本区域的实际情况,将行政法规的规定具体化而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其中对于要求对驾校出租场地“应当提交备案的土地出租合同,出租期限不少于5年”,是对国家相关规定的细化,并未违反上位法

目前,金先生正在二审上诉期间现代快报记者将继续关注此案(王瑞)

3月23日,金先生收到省法制办回信省法制办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的相关规定,已经对《办法》中关于对驾校租赁土地备案的规定进行了审查,提出了初步意见并报省人大常委会相关机关

金先生觉得,即便是对国家相关规定的细化,遵义市第一人民医院可压根就没办法实行他专门给省法制办写了一封信,要求对《办法》中有关备案的规定进行审查

无法实行的备案


出入境民警在了解情况之后
我大学本科是绘画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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