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公示犹抱琵琶半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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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5日,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公示了一批近期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被公示处罚的环境违法案件内容,却遮遮掩掩,不知所云,连违法者最基本的违法事实都没有公示,更没有公示金额,笔者注意到,南京市生态环境局15日公示的环境违法行政处罚决定信息有6份,是对包括南京梦丽偲纺织品有限公司、南京金江冶金炉料有限公司等在内的6家环境违法企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但在这6份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中,均未明确说明违法企业的违法事实,也没有公示罚款金额,只简单公示两个字“罚款”。例如,在南京市生态环境局贴出的文号为宁环罚字〔〕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息中,案件名称标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与处罚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一字不差在另一份处罚南京金江冶金炉料有限公司环境违法的公示信息中,内容与方式前例一模一样,让人看后一头雾水,不知所云。按照行政处罚决书公示的有关要求,生态环境部门在公示相关信息时,所公示的内容应相对完整和真实,包括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以及被处罚者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相关内容。而南京市生态环境局这种“犹抱琵琶半遮面”的公示信息,还不如不公示,这样很容易给人留下“替违法者掩饰”的猜测与遐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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