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规定报送年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大力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将有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向社会公示,以期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要求

需要提醒企业注意的是,作为法定义务,年度报告的基本要求是及时、真实、完整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报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因未履行年度报告义务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满3年的,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上报历年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因未履行年度报告义务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的,将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

目前,江苏省工商局对全国南京市江宁区建工局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的软件开发、测试已经完成,有关年度报告试点的前期准备工作也基本就绪南京市工商局还将组织工商监管干部、工商联络员进行年度报告业务和公示系统操作培训,为年报实施奠定坚实的基础(完)

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社会公示对年度报告信息,工商部门将通过抽查的方式对其真实性进行检查,对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的,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为确保年度报告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和实施,南京市工商局拟订上报了《南京市2013年度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试点)工作方案》,并得到了江苏省工商局的正式南京市江宁区建工局批复南京市工商局还专门成立了年度报告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一把手局长任组长,2位副局长任副组长,12个相关处室领导任小组成员同时要求各分局、区工商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协调配合,全面推进年报试点工作

年度报告制度与以往的年检、验照制度一样都是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主动承担的法定义务,但与年检、验照制度相比,年度报告制度更强调自律和诚信,市场主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主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其年度报告义务即履行完成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由其自行负责,工商部门不再进行审核,也不再加盖年检戳记,减少了行政审查环节,减少了对市场主体的直接干预,减轻了市场主体的人力和行政成本实施年度报告南京市工商局年检制度后,取消了原有年检和验照收费,减轻了市场主体的经济负担

今年2月,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正式出台,明确规定将企业年度检验和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并探索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制度4月份和5月份,《江苏省政府关于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及《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相继颁布,进一步明确了年检改年报的改革要求

根据《南京市2013年度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试点)工作方案》的规定,南京市2013年度报告的对象为2013年12月31日前领取营业执照的内资企业(含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资企业(含外商独资南京市教科所陈静波、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报送时间为2014年7月1日至12月31日

各类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考虑到个体工商户面广量大、经营条件和人员素质各有不同,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该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以书面方式报送年度报告,以书面方式报送年度报告的,由所辖工商所在接到纸质年度报告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录入并公示已报送年度报告所有公示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查询有关年度报告工作的具体要求和操作流程可登陆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查看《2013年度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南京市中华中学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告》及《年报须知》

中新江苏网南京6月26日电 (江晓峻 田雯)按照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要求,经江苏省工商局批准,从2014年7月1日起,南京将作为试点城市率先在全省开展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工作社会各界期待已久的“年检改年报”即将落地成为现实

目前全国除深圳、厦门等商事登记改革试点城市和陕西等个别省份已自行开发平台启动年度报告工作外,其他地区尚未开展南京此次依托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开展年度报告试点工作,不仅在全省先行,也走在了全国的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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